【陕人社函】(2011)616号关于助学金管理的通知

实现国家助学金全部通过银行的途径直接发放到困难学生手中,确保国家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和资助资金的安全。

Admin
13年前
栏目 《资助政策》

关于推行中等职业资助卡和加强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1〕61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省属技工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确保我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资金政策顺利实施和助学资金的安全,扎实推进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资助卡)使用工作,杜绝骗取、套取国家助学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中职资助卡,规范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省技工院校新生中全面施行中职资助卡发放助学金办法。通过新入学学生全面使用中职资助卡,实现国家助学金全部通过银行的途径直接发放到困难学生手中,确保国家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和资助资金的安全。

中职资助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中职资助卡。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技校信息系统中受助学生信息,向学校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可使用户口本),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负责发给受助学生。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为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职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中职资助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加强资助资金专户管理,规范资金发放行为

各市人社部门及各技工院校要着重加强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助资金安全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除国家助学金,严禁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行为,规范助学金发放管理。一是各市人社局加大资助资金专户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健全助学金专户发放管理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二是各技工院校必须要在与中职资助卡相一致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资助资金专户。对原已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资助资金专户必须更改为四部委规定的银行从新开设,更改原有专户前须向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待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查原有资助资金专户后启用新户。

三、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监管工作

各市人社局要从源头抓起,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尤其是民办技工院校的规范管理,扭转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一是要根据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严格招收学制学生和助学金申报学校的资质审查,对学生学籍信息不完善、不清晰、学校学籍管理混乱,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技工院校,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发放国家助学金,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二是加强对流失学生学籍的监管,各学校要通过信息系统,实时报告本校中途流失学生信息,学籍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并注销流失学生学籍。三是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同时挂有技工院校和“普通中专”或“职业中专”牌子的学校,要严格界定学生的学籍性质,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向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申报学籍注册,重点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等情况的管理,避免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助学金现象。四是严禁对不具备技工院校资质的其它培训机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国家助学金所需学籍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各市要对所属技工院校进一步强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856号)要求,切实落实检查工作,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采取学校互查、资助管理机构重点抽查、委托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检查结果备案和通报制度,对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的学校,实行重点监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设立国家助学金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建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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